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0
浏览次数:29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33号

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货款54,753元,及违约金547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