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33号
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货款54,753元,及违约金547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更多06.09
2025
05.29
2025
05.29
2025
05.1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