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044号
南京宿客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自仲裁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发放原告9.1日至9.14日的工资2940元;3.请求发放原告为被告公司购买物品报销1390.7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300元;5.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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