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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文焱与被告建邺区轩会餐饮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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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140号

建邺区轩会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焱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文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口头达成的消费预付款合同;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充值的消费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847.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自2023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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