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140号
建邺区轩会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焱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文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口头达成的消费预付款合同;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充值的消费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847.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自2023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