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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锦铭与被告南京嘉诚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0
浏览次数:42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398号

南京嘉诚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锦铭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嘉诚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锦铭支付工资32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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