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736号
张华章、江苏天时地利人和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张华章、江苏天时地利人和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华章支付原告代位赔付款73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江苏天时地利人和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联系人:曹琼琼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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