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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何洪明与被告车士保、江苏保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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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908号

江苏保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士保:

    本院受理原告何洪明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保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洪明104,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4,16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洪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被告江苏保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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