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01号
卢桂香、赵德军:
本院受理原告骆峻林与被告南京高盛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桂香、赵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骆峻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58656元收益款及违约金222.89元【暂算至2022年7月 19日】(其中以本金586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至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在 4400万元减资范围内对被告一在诉请1的责任范围内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