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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40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500号

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50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斜杠先生”中的《“偷拍”老婆4年,每天100万人催他晒老婆,这个大叔有点野!》文章;二、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南京时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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