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15号
南京盏云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舟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舟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向原告支付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利息以16,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1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以4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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