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41号
南京盖特创策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王月:
本院受理原告宏承(杭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盖特创策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王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1于2022年12月10日签订的《短视频广告素材剪辑、制作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服务费1650元;3.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4.判令被告2对上述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2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