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618号
新疆迈尔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伟与被告新疆迈尔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新疆迈尔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中约定的结算款项:工资15727.26元、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7283.16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6749.96元。2、要求被告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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