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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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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10号

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租金6,834,068.66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的违约金为245,142.78元;2020年12月4日后的违约金以6,834,068.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970,635.84元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6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的违约金为51,974.61元;2020年12月4日之后的违约金以970,635.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公共能源分摊费376,369元及逾期支付公共能源分摊费的违约金。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违约金为20,153.42元:2020年12月4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76,3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元76,497元,由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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