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858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甲申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甲申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9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2年10月8日解除。二、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甲申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节目费及广告费共计205,040.04元。三、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甲申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南京甲申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80元,财产保全费2543元,合计7123元,由原告南京甲申文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46.17元,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76.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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