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66号
陈兰、王东书:
本院受理原告高登山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登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南京博联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类销售合同》;2、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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