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489号
陈青、宋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磁与被告陈青、宋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489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青、宋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磁借款本金187,000元;二、被告宋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磁借款本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文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李文磁负担195元,由被告宋春明、陈青共同负担4040元,被告宋春明另负担8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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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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