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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春与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5
浏览次数:1,30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235号

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与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刘春与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6日解除,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收回房屋;二、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春房屋租金、进场费、保证金、物业费共计145,165元;三、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春装修损失46,200元、律师费35,000元;四、驳回原告刘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98元,由原告刘春承担98元,由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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