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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谢律平与被告肖尚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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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648号

肖尚华:

本院受理原告谢律平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谢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14.02元、营养费367元、交通费80元,合计:96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对原告委托人沟通期间电话言语的过激行为进行道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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