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223号
刘益江、刘红云:
本院受理原告邵晴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0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以LPR为基准计算自2021年10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5日为10197.96元;以550000元为基数,以LPR为基准计算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5曰为7200.48元;以300000元为基数,以LPR两倍为基准计算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5曰为3909.86元;以5万元为基数,以LPR为基准计算自2023年5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曰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5日为594.59元,暂合计为21902.89元);、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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