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634号
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茂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一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国陆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国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232元及违约金(以27,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国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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