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703号
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马成明、龚燕、江苏铭远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双立恒通新材料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212000元及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11月2日的逾期利息为13054元,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3600元;3.请求判令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8000元、保全担保费672元;4.判令马成明、龚燕、江苏铭远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双立恒通新材料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折价、变卖、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