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713号
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海波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824.52元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日的利息2234.27元、罚息2667.75元、复利305.8元,本息合计45032.34元,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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