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320号
黄素侠、刘艺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素侠、刘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素侠立即偿还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支付的代偿款项人民币334,827.14元、代偿款项利息1004.48元(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以原告代偿款项人民币334,827.14元为基数、按0.3‰/日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原告代偿款项人民币334,827.14元为基数,按0.6‰/日自2022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艺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