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2924号
韩晓燕、南京永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迎与你们、汪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一韩晓燕向原告归还20万元借款及逾期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3580元(损失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3年3月23日起暂算至2023年6月6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并扣除担保人汪春雷已支付的2500元利息);二、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其名下房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17幢605室,苏(2022)宁秦不动产证明第0014363号】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汪春雷和被告三南京永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清偿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四、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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