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陈荣、于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9693号
陈荣、于民: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陈荣、于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5民初9693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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