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2737号
鲍志祥、南京蓉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江龙与你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5632元整(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后据实结算);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实现本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整;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责任及律师费、诉讼费承担担保贵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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