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919号
张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丹与被告张杰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杰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旭丹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4月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旭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7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617元,由被告张杰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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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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