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440号
孙茂德(342421196608111034):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诉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和你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支付混凝土货款289,255.73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4元,保全费2454元,合计9568元,由被告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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