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5246号
孙威: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7046.84元(其中租金2093.53元、客户服务费1196.31元、违约金3168元、超保违约金3158.3元、退回奖励3040元、车辆维修费2741.7元、加速折旧费649元、保险上浮补偿款1000元,总计17,046.84元扣除押金1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18,179.48元及利息(以 218,179.4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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