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276号
蔡伯达、陈洁、天使精投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妙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妙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67253元,并支付该 款项人民币67253元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年利率13.8%计算的违约金(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为人民 币4373.47元)。2、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 民币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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