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985号
南京颂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传军(身份证号:34240119790427323X)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酷达钢管扣件租赁部诉你二人和王长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二人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酷达钢管扣件租赁部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140598.4元及占有使用费8848元;2、判令你三人退还原告钢管1212.1米或赔偿损失1212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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