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185号
吴晓林、江万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柯达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杨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中柯达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晓林、杨锋向原告缴纳尚未出资额人民币150万元(本次追缴出资金额计150万元,原告保留向被告追缴剩余出资额的诉讼权利)。 2、为查清案件事实,申请追加第三人江万涛参加本案诉讼。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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