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16号
刘凤英、王本银:
本院受理原告曹家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家华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本银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刘凤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陈洁负担2019元,由被告王仕军负担14,4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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