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茂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安芫祥贸易有限公司、海安春杨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418号
大同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安芫祥贸易有限公司、海安春杨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茂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安芫祥贸易有限公司、海安春杨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茂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同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安芫祥贸易有限公司、海安春杨建材经营部连带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同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徐倩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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