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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圣华诉被告贝好(山东)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秦贝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9
浏览次数:33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093号

贝好(山东)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秦贝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606291828):

本院受理原告黄圣华诉被告贝好(山东)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秦贝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黄圣华与被告贝好(山东)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12日解除;二、被告贝好(山东)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圣华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12日的租金装修款536,666.66元、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占有使用费632,709元及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物业费、公摊水电费24,291.3元;三、被告秦贝贝就被告贝好(山东)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92元,由被告贝好(山东)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秦贝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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