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028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清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已交付未住满期限的房租共计4320元(3个月房租);2.被告退还一个月押金共计1440元;3.被告退还半年物业管理费共计485元;4.被告赔偿两个月房租违约金共计288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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