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310号
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昕与被告南京倾城时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充值费用 5000 元,并自2022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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