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行审14号
曾世星: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单位作出的宁环罚【2021】14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5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市生态局对曾世星作出的“14131号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元整(¥199000元整)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曾世星承担。
你单位应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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