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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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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985号 

汪衡: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汪衡向原告支付租金5180元;二、判令被告汪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80元;三、判令被告汪衡向原告支付案涉车辆维修费9134元、公估费500元;四、判令被告汪衡承担因案涉车辆交通违法由原告垫付的罚款费用500元;合计:19094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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