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702号
许来义: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畅玉亮、许来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建军借款本金54,132.62元及利息(以54,132.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徐建军承担192.5元,由被告畅玉亮、许来义承担7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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