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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叶飞与被告焦大庆、焦大胜、朱远燕、南京云田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施尔浦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吉运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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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2990号

朱远燕、南京云田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施尔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飞与被告焦大庆、焦大胜、朱远燕、南京云田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施尔浦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吉运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0105民初12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经查,原告(甲方、债权人)与被告焦大庆、焦大胜、朱远燕(乙方、债务人),被告云田公司、施尔浦公司、吉运泰公司(丙方、连带担保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建邺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书面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焦大庆、焦大胜认为合同签订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未举证证明,故焦大庆、焦大胜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焦大庆、焦大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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