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445号
李涛鸿、徐海静:
本院受理原告刘孝陈诉被告李敏、李涛鸿、朱志强、徐海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海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孝陈支付10,500元;二、驳回原告刘孝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徐海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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