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3539号
杨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警智能安防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个租字第190515-01号、个租字第190610-01号、个租字第200419-01号的“公安便民亭”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84833元,并支付违约18387元(租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此后的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欠款清单);3.判令被告腾空并迁出案涉租赁物(即分别位于吉林省通化市新风市场、吉林省通化市义乌市场、吉林省通化市中东广场正门的“公安便民亭”民用区),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原租金标准双倍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迁出之日止;4.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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