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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建邺江滨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多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9
浏览次数:35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017号

惠多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建邺江滨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多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南京建邺江滨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1月3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的租金693904.2元以及合同解除后10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9.33元/平方米/天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违约金384000元;4.被告支付2023年8月2日至2024年1月1日欠付的电费91637.34元、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1月1日水费7010.4元,合计98647.74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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