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5民初18415号原告谢传兰、姚敏、姚观胜、姚明凤、周汉民、周胜发、周翠红、姚明辉、杨根华、姚雷、姚明柱、姚明勤、姚明花、姚明玲、姚明婵诉被告姚明超继承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415号
姚明超:
本院受理(2022)苏0105民初18415号原告谢传兰、姚敏、姚观胜、姚明凤、周汉民、周胜发、周翠红、姚明辉、杨根华、姚雷、姚明柱、姚明勤、姚明花、姚明玲、姚明婵诉你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不参与继承案涉遗产 (拆迁安置房一套,对应“购房资金封闭运作证明”0003350号),不分得遗产份额。二、判决案涉遗产按照朱秀英遗嘱及原告所签“遗产处理协议书”进行继承分割,分割比例如下:原告姚明凤、姚明辉、姚明柱、姚明勤、姚明花、姚明玲、姚明蝉各获得1/10份额;原告谢传兰、姚敏、姚观胜共同获得1/10份额;原告周汉民、周胜发、周翠红共同获得1/10份额;原告杨根华、姚雷共同获得1/10共5页份额。三、判决案涉遗产登记于原告姚明玲名下 (此后姚明玲将遗产售卖对价扣除费用后在按前述比例进行分配)。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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