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774号
南京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飞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函诉被告南京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刘飞健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具体为在抖音APP(抖音名:叶夏青、抖音号:Yexiaqing)中删除有关原告录音录像制品的视频,并停止发布相关视频;2.判令被告南京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店铺名:AUOU艾遇官方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个月登载澄清、致歉声明(内容以法院审核后为准),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南京初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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