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694号
夏传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被告夏传欣与第三人夏玉婷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健园6幢25号201室不动产为原告及第三人共同共有;2、判令被告协助将上述不动产登记至原告及第三人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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