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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赵鹏与被告王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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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601号

王韶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鹏与被告王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60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鹏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扣除被告王韶华已支付的利息20,700元);二、被告王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鹏律师费8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赵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81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9101元,由被告王韶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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