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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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白玉秀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3953元(具体包括2020年12月工资36931元、2020年年终奖6000元、2021年1月工资102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3280元(15820*2*2);以上合计1072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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