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016号
徐蔚、吴伟斌、陶立佳、汤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立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立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2、3立即向原告共同缴纳股东出资款1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4对被告1、2、3的上述缴纳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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