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472号
赵伟、倪龙:
本院受理原告周维俊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周维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775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7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候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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